工商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电话0716-3324315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后再销售的;
(二)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
(四)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七)销售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八)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
(九)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十)给予举报奖励的其他情形。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尽可能地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和调查线索。
举报人举报时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