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引导全县房地产开发与消费,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首套商品住房实行购房补贴和财政贴息。
一是放宽首套房条件,除家庭购买住房外,对前次购房还清银行贷款及改善性购房的均视为首套住房;二是从2015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对首套住房实施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所纳税款的50%,具体程序按先交后补方式进行,购房者先全额缴纳契税,房产和财政部门核实后,再由财政部门将购房补贴返还给购房者;三是对首套房贷款利率给予贴息,凡在今年7月至8月期间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由县财政按购房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贴息。
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团购商品住房。
一是在今年7月至8月团购商品房20套以上的,享受本意见条的各项优惠;二是团购期间可以享受开发企业提供的各项优惠;三是鼓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大中专毕业生、教师周转房;四是鼓励在监利创业、就业的外省市人员购买本地商品住房,享受团购各项优惠。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干部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一是放宽提取使用范围。租赁房屋、重大疾病等均可提取。二是降低贷款条件。本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本人或子女名义购买商品住房,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含外地缴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本省外地人员在本县购房的,可使用缴存地公积金办理贷款。三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家庭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可降低至20%。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高可达40万元。四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在借款人有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子女为其提供信用担保的前提下,借款年限延长至借款人退休后五年(即男65岁,女60岁)。
四、适当放宽户口迁移条件。
非容城镇户籍人员在容城镇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和契税缴纳凭证,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教育部门为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就近入学”原则办理入学手续。同时,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帮扶等优惠政策。
五、降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标准。
从7月1日开始,在我县购买尚未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的,适当降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标准:多层(7层及以下)由每平方米30元调整到15元;小高层(17层及以下)由每平方米40元调整到25元;高层(17层以上)由每平方米50元调整为30元。
六、加大金融对房地产业的扶持力度。
一是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下调首套房和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二是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向省分行争取贷款额度,开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应主动联系1-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企业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三是加快按揭贷款回笼速度,原则上按揭贷款回笼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七、逐步建立向社会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机制。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形式参照外省市经验,由新建逐步转变为购买,即政府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房房源。对新增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八、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是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开发总量,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房地产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均衡控制新建商品房年度市场投放总量,保持市场供应平衡。二是今后除一主四副外,其他乡镇适当控制房地产项目开发规模。三是县城区规划范围内严禁新建个人住宅,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联合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优化政务环境,加大服务房地产业发展力度。
一是各主管部门要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下大力清理整顿各项收费,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坚决不允许搭车收费;对政府性基金,可本着“先证后费”的原则,实行缓交,缓交期限定为3个月。三是依法支持开发企业对产品结构、户型等规划设计进行调整。
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
一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成立房地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身建设。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广告,必须按《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三是强化正面宣传引导,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促销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四是在9月底10月初举办为期十天的房交会,活跃商品房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