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贷款贴息均可成为公共租赁住房资金“输血”来源。按照规定,各地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从2011年开始,财政部、住建部在分配下达有关地区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不仅要考虑该地区当年租赁补贴任务完成情况,还要考虑该地区当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完成情况。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明确,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通知指出,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